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
來源:安徽省招標中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所在單位: | * |
姓名: | * |
手機: | * |
職位: | |
郵箱: | * |
其他聯系方式: | |
咨詢內容: | |
驗證碼: |
|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省建設工程公正、合理地評標、定標,保障招投標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名冊是指由在建設工程管理、技術、經濟等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人才庫。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標人提供與招標項目相應專業的評標專家。入評標專家名冊的人員即為評標專家,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客觀、獨立的評審和比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負責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推薦出中標候選人。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名冊中的評標專家人員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核,具體工作委托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
第四條 評標專家的產生、聘用:
在本人自愿、各所在部門及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察,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評標專家資格證書,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由招標單位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隨機抽取聘請。
第五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招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七條 招標人根據工程規模和評標工作的需要,在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于開標前從評委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所需專業的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補抽:(一)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二)抽取的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應回避的。
第八條 評標專家確定后,由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通知其本人,評標專家接到通知后應按時到場參加評標,無故缺席超過兩次者,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九條 各地均應按照《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人員考核登記表》和《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的要求,對評標專家名冊的評標專家予以登記發證。
第十條 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建立全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名冊。各市、縣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評標專家名冊的聯網管理和監督聘用,監督招標人從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和聘用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在參加評標活動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聘請方承擔。
第十二條 對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實行記名考核制,評標專家應在評分表和評標報告中簽署姓名,評分表和評標報告應當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并作為對評標專家評標工作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參加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招標人應依據工程項目規模和評標工作量支付評審費,其標準暫按照不低于100元/人次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日常考核,對在評標工作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評標專家,報省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評將其退出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24日省建設廳發布的《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評委庫管理辦法(試行)》(省建設廳建管[1998]371號)同時廢止。
評論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