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四川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8-05-06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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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分散采購的管理,規范政府分散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我們草擬了《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現就草案向你們征求意見。
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08年5月1日前反饋至我處。
聯系方式如下:
電話:028-86662797 吳正新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號
四川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分散采購的管理,規范政府分散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政府分散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分散采購,是指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專用類貨物和工程采購項目,采購人有特殊需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實行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為準。
第五條 政府分散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分散采購活動中的監督管理職責。
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履行操作職能,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分散采購活動可以由采購人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選擇。
第七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政府分散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九條 組織政府分散采購活動應當做到主體合法、程序規范。
第二章 政府分散采購預算執行
第十條 政府分散采購預算批復后,采購人應當落實采購資金,盡快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實施分散采購前,采購人應向財政部門填報《四川省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需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分散采購項目,應同時提供能夠充分體現采購項目有特殊需求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收到《申報表》后,應當及時予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并盡快批復采購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不予受理并及時退回采購人。
財政部門受理后,應在收到《申報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批復采購人,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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