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無。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無。
4、已報名并購買了采購文件。
5、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供應商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
6、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報價。
7、本項目不允許分包履行合同。
|